第一條 鐵道大臣ハ國有鐵道及其ノ附帶ノ業務ヲ管理シ地方鐵道及軌道ヲ監督ス
鐵道大臣ハ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ノ鐵道及航路ニ關スル業務ヲ監督ス
第二條 大臣官房ニ於テハ通則ニ揭クルモノノ外職員ノ養成保健、鐵道衞生ニ關スル事務及鐵道業務ニ關スル硏究ヲ掌ル
第三條 鐵道省專任參事官ハ三人專任書記官ハ十七人ヲ以テ定員トス
第十一條 鐵道省ニ技監一人ヲ置ク勅任トス技術ヲ統理ス
第十二條 鐵道省ニ專任事務官三十一人ヲ置ク奏任トス上官ノ命ヲ承ケ事務ヲ分掌ス
第十三條 鐵道省ニ專任技師百五十一人ヲ置ク奏任トス但シ內五人ヲ勅任ト爲スコトヲ得
第十四條 鐵道省專任屬ハ七百二十六人ヲ以テ定員トス
第十五條 鐵道省ニ專任技手六百八十五人ヲ置ク判任トス上官ノ指揮ヲ承ケ技術ニ從事ス
第十六條 鐵道大臣ハ鐵道ノ建設、改良又ハ工作ニ關スル事務ヲ取扱フ爲必要アリト認ムルトキハ地方ニ事務所ヲ設クル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