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立學校職員ニシテ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者ノ官等ハ別表第一表ニ依ル
第二條 公立ノ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學校長ニシテ高等官四等ノ待遇ヲ受ケ在職七年以上ニ至リ功績アル者ハ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ヲ通シ道府縣各三人ヲ限リ特ニ高等官三等ノ待遇ト爲スコトヲ得
第三條 高等官官等俸給令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項ノ規定ハ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公立學校職員ノ任免及敍等ニ之ヲ準用ス
公立學校ノ學校長ニシテ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者ノ敍等ニハ前項ノ外高等官官等俸給令第四條ノ規定ヲ準用ス
第四條 公立學校職員ニシテ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者ノ等級ハ別表第二表ニ依ル
職員制上他ノ職ニ在ル者ヲ以テ兼ネシムル職ノ等級ハ本職ノ等級ニ依ル
第五條 公立學校職員ニシテ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者ノ進退ハ地方長官之ヲ專行ス
第六條 公立學校職員ニシテ勅任官、奏任官又ハ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者ノ席次ハ同官等又ハ同等級內ニ於テハ文武官吏ノ次席トス
第七條 公式令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ノ規定ハ勅任官又ハ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公立學校職員ノ官記及免官ノ辭令書ニ之ヲ準用ス
第八條 本令ニ於テ實業學校ト稱スルハ實業專門學校及實業補習學校以外ノ實業學校ヲ謂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