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部內臨時職員設置制中左ノ通改正ス
同條第七號中「技手 專任二十五人」ヲ「技手 專任二十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號中「技手 專任五人」ヲ「技手 專任四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一號中「技手 專任十一人」ヲ「技手 專任十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二號中「技手 專任四人」ヲ「技手 專任三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三號中「技手 專任二人」ヲ「技手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四號中「技手 專任二人」ヲ「技手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七號中「技手 專任六人」ヲ「技手 專任四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二號中「事務官 專任二人」ヲ「事務官 專任一人」ニ、「屬 專任十一人」ヲ「屬 專任十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四號中「技手 專任十人」ヲ「技手 專任六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五號中「屬 專任二人」ヲ「屬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八號中「屬 專任六人」ヲ「屬 專任三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九號中「屬 專任六人」ヲ「屬 專任五人」ニ改ム
同條第三十號中「技手 專任二人」ヲ「技手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三十三號中「技手 專任四人」ヲ「技手 專任三人」ニ改ム
同條第三十五號中「技手 專任四人」ヲ「技手 專任三人」ニ改ム
同條第三十六號中「事務官 專任一人」ヲ「書記官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三十七號中「事務官 專任六人」ヲ
「
」ニ、
「
」ヲ
「
」ニ改ム
同條第四十一號中「屬 專任二人」ヲ「屬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四十二號中「技師 專任二人」ヲ「技師 專任一人」ニ、「技手 專任六人」ヲ「技手 專任五人」ニ改ム
同條第四十四號中「事務官 專任三人」ヲ「事務官 專任二人」ニ改ム
同條第五十二號中「技手 專任二人」ヲ「技手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五十三號中「技手 專任四人」ヲ「技手 專任三人」ニ改ム
同條第六十一號中「事務官 專任一人」ヲ「書記官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六十二號中「事務官 專任二人」ヲ「事務官 專任一人」ニ、「技手 專任四人」ヲ「技手 專任三人」ニ改ム
同條第六十三號中「事務官 專任一人」ヲ削リ
「
」ヲ
「
」ニ改ム
同條第七十一號中「編修書記 專任三人」ヲ「編修書記 專任二人」ニ改ム
同條第七十二號中「事務官 專任一人」ヲ「書記官 專任一人」ニ改ム
同條第七十六號中「技手 專任八人」ヲ「技手 專任七人」ニ改ム
同條第七十八號中「技手 專任六人」ヲ「技手 專任五人」ニ改ム
同條第八十號中「屬 專任六人」ヲ「屬 專任五人」ニ改ム
同條第四號中「技師 專任三人」ヲ「技師 專任二人」ニ、「技手 專任十人」ヲ「技手 專任九人」ニ改ム
同條第九號中「書記 專任六人」ヲ「書記 專任五人」ニ改ム
同條第十四號中「技手 專任十人」ヲ「技手 專任五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三號中「屬 專任七人」ヲ「屬 專任六人」ニ改ム
同條第二十五號中「屬 專任六十一人」ヲ「屬 專任五十八人」ニ改ム
第五條中
「
」ヲ
「
」ニ、「警部補 專任八人」ヲ「警部補 專任六人」ニ改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