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朝鮮總督府、臺灣總督府、關東廳、樺太廳及南洋廳部內ノ巡查竝ニ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朝鮮總督府道及關東廳消防手ノ分限及懲戒ニ關シテハ巡查分限令及巡查懲戒令ニ依ル
第二條 巡查分限令及巡查懲戒令中廳府縣トアルハ朝鮮總督府、朝鮮總督府道、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州、關東廳、樺太廳及南洋廳トシ、廳府縣長官トアルハ朝鮮總督、朝鮮總督府道知事、臺灣總督、臺灣總督府州知事、關東長官、樺太廳長官及南洋廳長官トス但シ巡查懲戒令第十條第一項中廳府縣長官トアルハ朝鮮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及關東廳ニ在リテハ警務局長トス
第三條 巡查懲戒委員會ハ朝鮮總督府、朝鮮總督府道、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州、關東廳、樺太廳及南洋廳ニ之ヲ置ク
第四條 委員ハ巡查懲戒令第十條第二項ノ規定ニ拘ラズ左ノ各號ニ揭グル者ヲ以テ之ニ充ツ
朝鮮總督府
二 朝鮮總督府警察官講習所敎授、助敎授又ハ書記 二人
臺灣總督府
二 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敎官若ハ書記又ハ臺灣總督府屬 二人
前項ノ委員ハ警察部長タル朝鮮總督府道事務官、警務部長タル臺灣總督府州事務官及樺太廳警察部長ヲ除クノ外委員會所屬官廳ノ長官之ヲ命ズ
關東廳ニ在リテハ巡查懲戒令第十條第四項ノ規定ニ拘ラズ第二號ノ豫備委員ニ代ヘ警務局勤務ノ關東廳事務官ヲ豫備委員ニ命ズル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