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立ノ專門學校及實業專門學校ニ左ノ職員ヲ置ク
第二條 師範學校、公立ノ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ニ左ノ職員ヲ置ク
前項職員ノ外寄宿舍ノ設アル學校ニ舍監、師範學校ニ訓導、附屬幼稚園ヲ置キタル師範學校ニ保姆ヲ置ク
第三條 專門學校及實業專門學校ノ學校長ハ奏任官ノ待遇トス
專門學校及實業專門學校ノ學校長ニシテ高等官三等ノ待遇ヲ受ケ在職七年以上ニ至リ功績顯著ナル者ハ二人ヲ限リ特ニ勅任官ノ待遇ト爲スコトヲ得
學校長ハ地方長官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四條 師範學校長ハ奏任トス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學校長ハ奏任官又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
學校長ハ地方長官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師範學校長ハ兼ネテ其ノ道府縣內ニ於ケル小學敎育ニ屬スル學事ヲ視察ス
第五條 專門學校及實業專門學校ノ敎授ハ奏任官ノ待遇、助敎授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生徒ノ敎育ヲ掌ル
第六條 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敎諭ハ奏任官又ハ判任官ノ待遇、助敎諭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生徒ノ敎育ヲ掌ル
地方長官ハ師範學校敎諭ノ中ヨリ附屬小學校主事ヲ命シ校務ヲ掌ラシム
師範學校ニ附屬幼稚園ヲ置キタル場合ニ於テハ附屬小學校主事ヲシテ兼ネテ園務ヲ掌ラシム
第七條 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敎諭ニシテ奏任官ノ待遇ト爲スコトヲ得ル者ノ員數ハ當該學校ニ於ケル學級數八學級以下ノ師範學校、中學校及高等女學校又ハ六學級以下ノ實業學校ニ在リテハ三人以內トシ以上三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八條 專門學校、實業專門學校、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舍監ハ敎授若ハ助敎授又ハ敎諭若ハ助敎諭ノ中ヨリ之ニ兼任ス但シ特別ノ事情アルトキハ專任ノ舍監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九條 師範學校ノ訓導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附屬小學校兒童ノ敎育ヲ掌リ兼ネテ師範學校生徒ノ實地授業ヲ監督ス
第十條 師範學校ノ保姆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附屬幼稚園幼兒ノ保育ヲ掌ル
第十一條 專門學校、實業專門學校、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書記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庶務ニ從事ス
第十二條 本令ニ於テ實業學校ト稱スルハ實業專門學校及實業補習學校以外ノ實業學校ヲ謂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