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立ノ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ニ左ノ職員ヲ置ク
女子實業學校及實業補習學校ノ學校長ハ奏任又ハ判任トス
主事及訓導ハ附屬ノ小學校又ハ公學校ヲ置キタル學校ニ之ヲ置ク
第二條 敎諭ニシテ奏任タル者ノ員數ハ當該學校ニ於ケル學級數八學級以下ノ中學校及高等女學校又ハ六學級以下ノ實業學校ニ在リテハ三人以內トシ以上三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四條 公立ノ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學校長ハ州知事又ハ廳長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六條 主事ハ附屬ノ小學校又ハ公學校ヲ置キタル學校ノ敎諭ノ中ヨリ州知事又ハ廳長之ヲ補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附屬ノ小學校又ハ公學校ノ事務ヲ掌ル
第七條 舍監ハ敎諭又ハ助敎諭ノ中ヨリ州知事又ハ廳長之ヲ補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寄宿舍ノ事ヲ掌ル
第八條 中學校又ハ高等女學校ノ訓導ハ附屬ノ小學校又ハ公學校ノ兒童ノ敎育ヲ掌リ兼ネテ中學校又ハ高等女學校ノ演習科又ハ講習科ノ生徒ノ實地授業ヲ指導ス
第十條 公立ノ小學校及公學校ノ學校長ハ訓導ノ中ヨリ州知事又ハ廳長之ヲ補ス郡守、市尹又ハ廳長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十一條 小學校又ハ公學校ノ訓導ハ兒童ノ敎育ヲ掌リ兼ネテ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事務ニ從事ス
第十二條 准訓導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訓導ノ職務ヲ助ク
第十三條 公立ノ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職員ノ定員ハ各學校ニ付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公立ノ實業補習學校、小學校及公學校ノ職員ノ定員ニ關スル規程竝公立ノ小學校及公擧校ノ准訓導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ニ關スル規程ハ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第十四條 公立ノ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職員ノ俸給ハ國庫ノ負擔トシ公立ノ實業補習學校、小學校及公學校ノ職員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ハ州又ハ廳地方費ノ負擔トス
第十五條 本令ニ於テ實業學校ト稱スルハ實業專門學校以外ノ實業學校ヲ謂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