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臺灣公學校ニ臺灣公立簡易實業學校ヲ併置スルコトヲ得
學校長ハ廳長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四條 敎諭ハ兒童ノ敎育ヲ擔任シ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事務ヲ掌ル
臺灣公立簡易實業學校ヲ併置シタル場合ニ於テハ敎諭ハ前項ノ外臺灣公立簡易實業學校ノ生徒ノ敎育ヲ掌ル
第六條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官制第二條又ハ臺灣公立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官制第二條ノ規定ニ依リ附屬公學校ニ代用シタル臺灣公學校ノ職員ノ職務ハ各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又ハ臺灣公立女子高等普通學校ノ職員之ヲ行フ
第七條 臺灣公學校ノ訓導ノ俸給ニ關スル規程及職員ノ定員ハ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臺灣公學校ノ職員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ハ地方稅支辨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