敎諭ハ之ヲ奏任ト爲スコトヲ得但シ其ノ員數ハ當該學校ニ於ケル學級數五學級迄ハ二人以內トシ三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二條 學校長ハ州知事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六條 修業年限二年ノ公立高等女學校ニハ女子ノミヲ收容スル高等小學校ヲ併置スルコトヲ得
第七條 修業年限二年ノ公立高等女學校ノ學校長ハ敎諭ノ中ヨリ臺灣總督之ヲ命ス
第八條 高等小學校ヲ併置スル公立高等女學校ニハ高等小學校ノ兒童ノ敎育ヲ掌ル敎諭ヲ置ク
第九條 臺灣公立高等女學校ノ敎諭及書記ノ定員ハ各學校ニ付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臺灣公立高等女學校ノ職員ノ俸給ハ國庫ノ負擔トス但シ前條ノ敎諭ノ俸給ハ州ノ負擔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