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臺灣公立實業學校ニ師範科ヲ置キタル場合ニ於テハ附屬學校ヲ置ク
臺灣總督ハ公立ノ簡易實業學校ヲ指定シ附屬學校ニ代用スルコトヲ得
第三條 學校長ハ臺灣總督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師範科ヲ置キタル場合ニ於テハ敎諭ハ前項ノ外附屬學校又ハ之ニ代用シタル學校ノ生徒ノ敎育ヲ掌リ師範科生徒ノ實地授業ヲ指導ス
第五條 臺灣總督ハ奏任敎諭ノ中ヨリ附屬學校主事ヲ命シ校務ヲ掌ラシムルコトヲ得
第八條 臺灣公立實業學校ノ職員ノ定員ハ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臺灣公立實業學校ノ職員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ハ地方稅支辨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