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立ノ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高等普通學校、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及實業學校ニ左ノ職員ヲ置ク
實科高等女學校、女子實業學校及實業補習學校ノ學校長ハ奏任又ハ判任トス
舍監ハ寄宿舍ノ設アル學校ニ、主事及訓導ハ附屬ノ小學校又ハ普通學校ヲ置キタル師範學校ニ、保姆ハ附屬幼稚園ヲ置キタル師範學校ニ之ヲ置ク
第二條 敎諭ニシテ奏任タル者ノ員數ハ當該學校ニ於ケル學級數八學級以下ノ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高等普通學校及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又ハ六學級以下ノ實業學校ニ在リテハ三人以內トシ以上三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四條 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高等普通學校、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及實業學校ノ學校長ハ道知事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師範學校長ハ兼ネテ其ノ道內ニ於ケル初等普通敎育ニ屬スル學事ヲ視察ス
第六條 舍監ハ敎諭ノ中ヨリ道知事之ヲ補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寄宿舍ノ事ヲ掌ル
第七條 主事ハ附屬ノ小學校、普通學校又ハ幼稚園ヲ置キタル師範學校ノ敎諭ノ中ヨリ道知事之ヲ補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附屬ノ小學校、普通學校又ハ幼稚園ノ事務ヲ掌ル
第八條 師範學校ノ訓導ハ附屬ノ小學校又ハ普通學校ノ兒童ノ敎育ニ從事シ兼ネテ師範學校生徒ノ實地授業ヲ指導ス
師範學校ノ保姆ハ師範學校訓導ノ中ヨリ道知事之ヲ補ス幼兒ノ保育ニ從事ス
第十條 小學校及普通學校ノ學校長ハ訓導ノ中ヨリ道知事之ヲ補ス府尹、郡守又ハ島司ノ指揮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十一條 小學校及普通學校ノ訓導ハ兒童ノ敎育ニ從事ス
園長ハ保姆ノ中ヨリ道知事之ヲ補ス府尹、郡守又ハ島司ノ指揮ヲ承ケ園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十三條 公立ノ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高等普通學校、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實業學校、小學校、普通學校及幼稚園ノ職員ノ定員ハ朝鮮總督之ヲ定ム其ノ職員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ハ當該學校又ハ幼稚園ヲ設立維持スル道地方費、學校費又ハ學校組合ノ支辨トス
第十四條 本令ニ於テ實業學校ト稱スルハ實業專門學校以外ノ實業學校ヲ謂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