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公立ノ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ニ左ノ職員ヲ置ク
靑年學校長ハ靑年學校敎諭ノ中ヨリ樺太廳長官之ヲ補ス
第二條 敎諭ニシテ奏任タルモノノ員數ハ當該學校ニ於ケル學級數八學級以下ノ學校ニ在リテハ三人以內トシ以上三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三條 學校長ハ樺太廳長官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五條 書記ハ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庶務及會計ニ從事ス
第六條 公立ノ高等女學校、實業學校及靑年學校ノ職員ノ定員ハ各學校ニ付樺太廳長官之ヲ定ム
第七條 公立ノ高等女學校及實業學校ノ職員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ハ當該學校ヲ設立維持スル市町村ノ負擔トス
前項ノ職員ノ俸給以外ノ諸給與ハ樺太廳長官ノ定ムル所ニ依リ其ノ全部又ハ一部ヲ國庫ノ負擔ト爲ス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