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ノ職員ノ外師範學校ニ附設靑年學校敎員養成所主事ヲ置ク
第五條 敎諭ニシテ奏任タルモノノ員數ハ師範學校ニ在リテハ學級數五學級以下ナルトキハ五人以內トシ五學級ヲ超ユルトキハ二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ヘ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工業學校、水產學校及拓殖學校ニ在リテハ學級數五學級以下ナルトキハ三人以內トシ五學級ヲ超ユルトキハ三學級ヲ增ス每ニ一人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六條 學校長ハ樺太廳長官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師範學校長ハ兼ネテ樺太內ニ於ケル國民學校敎育ニ屬スル學事及靑年學校ノ敎育情況ヲ視察ス
第八條 舍監ハ敎諭ノ中ヨリ樺太廳長官之ヲ補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寄宿舍ノ事ヲ掌ル
第九條 書記ハ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庶務及會計ニ從事ス
第十條 師範學校附設靑年學校敎員養成所主事ハ師範學校敎諭ノ中ヨリ樺太廳長官之ヲ補ス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靑年學校敎員養成所ノ事務ヲ掌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