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本令施行ノ際現ニ南洋廳中學校、南洋廳高等女學校若ハ南洋廳實業學校ノ學校長、敎諭若ハ書記又ハ南洋廳國民學校若ハ南洋廳公學校ノ訓導ノ職ニ在ル者別ニ辭令ヲ發セラレザルトキハ夫々南洋廳中等學校ノ學校長、敎諭若ハ書記又ハ南洋廳國民學校若ハ南洋廳公學校ノ訓導ニ同官等俸給ヲ以テ任ゼラレタルモノトス
本令施行ノ際現ニ南洋廳中學校、南洋廳高等女學校若ハ南洋廳實業學校ノ學校長、敎諭若ハ書記又ハ南洋廳國民學校若ハ南洋廳公學校ノ訓導ニシテ休職中ノモノ別ニ辭令ヲ發セラレザルトキハ休職ノ儘夫々南洋廳中等學校ノ學校長、敎諭若ハ書記又ハ南洋廳國民學校若ハ南洋廳公學校ノ訓導ニ同官等俸給ヲ以テ任ゼラレタルモノトス
前二項ノ規定ハ文官任用ノ資格ニ關スル規定ノ適用ヲ妨ゲズ
第十七條 本令施行ノ際現ニ南洋廳國民學校又ハ南洋廳公學校ノ學校長タル訓導ニシテ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モノ本令施行ト同時ニ夫々南洋廳國民學校又ハ南洋廳公學校ノ學校長ニ補セラレタル場合ニ於テ別ニ辭令ヲ發セラレザルトキハ夫々南洋廳國民學校又ハ南洋廳公學校ノ學校長タル訓導トシテ引續キ同官等ノ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モノ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