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十年勅令第二百三十九號第一條第四號及第九條、昭和十二年勅令第五百五十二號第二條、關東州臨時船舶管理令第二條、價格等統制令第十五條第六號本文、造船事業法施行令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但書、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關東州船舶製造等統制令第十二條、會社經理統制令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號、重要機械製造事業法施行令第三十九條竝ニ海運統制令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乃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乃至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乃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中遞信大臣トアルハ昭和十七年勅令第六百十九號第一條ノ規定ニ依リ海軍大臣ノ管理スル事項ニ付テハ海軍大臣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