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大學令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若ハ第十六條、高等學校令第七條第一項、專門學校令第六條若ハ第八條第二項又ハ實業學校令第二條ノ二第二項ノ規定ニ依ル大學學部ノ在學年限又ハ大學豫科、高等學校高等科、專門學校若ハ實業專門學校ノ修業年限ハ當分ノ內夫々六月以內之ヲ短縮スルコトヲ得
前項ノ規定ニ依リ大學豫科ノ修業年限ヲ短縮シタル場合ニ於テハ大學令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中修業年限三年又ハ修業年限二年トアルハ夫々前項ノ規定ニ依リ短縮シタル修業年限ヲ謂フモノトス
前二項中大學令、高等學校令、專門學校令又ハ實業學校令トアルハ夫々朝鮮敎育令及臺灣敎育令ニ於テ依ル場合ヲ含ムモノトス
第二條 前條第一項ノ規定ニ依ル在學年限又ハ修業年限ノ短縮ハ內地ニ在リテハ文部大臣、朝鮮ニ在リテハ朝鮮總督、臺灣ニ在リテハ臺灣總督之ヲ行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