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朝鮮ニ於ケル學校職員ニシテ國庫ヨリ俸給ノ支給ヲ受ケサル文官判任以上ノ者及其ノ遺族ハ本法ニ依リ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ヲ受クルノ權利ヲ有ス
第二條 府縣立師範學校長俸給竝公立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ハ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ヲ除クノ外前條ノ學校職員及其ノ遺族ニ之ヲ準用ス但シ同法中文部大臣ノ職務ハ朝鮮總督、府縣知事ノ職務ハ道長官之ヲ行ヒ同法第十條及第十六條中府縣郡市町村トアルハ俸給ヲ支辨スル團體ニ該當ス
第三條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十三號第二條及第四條ノ三ノ規定ハ之ヲ第一條ノ學校職員ニ準用ス
第四條 第一條ノ學校職員ノ在官年月數ト文官判任以上ノ敎官、敎育事務ニ從事スル文官、文官判任以上ノ待遇ヲ受クル學校及圖書館ノ職員竝小學校本科正敎員タルヘキ資格ヲ有スル公立幼稚園長及保姆ノ在官又ハ在職ノ年月數トハ市町村立小學校敎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府縣立師範學校長俸給竝公立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在外指定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十三號、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七號、明治四十一年法律第三十五號及本法ニ依ル退隱料、扶助料及扶助金ノ支給ニ關シ相互通算ス
前項ノ規定ニ依リ通算スルコトヲ得ヘキ官職ノ種類及通算ニ關スル規定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第五條 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八號ハ之ヲ第一條ノ學校職員ニ準用ス
前條ノ規定ニ依リ文官判任以上ノ敎官又ハ敎育事務ニ從事スル文官ノ在官年月數ヲ第一條ノ學校職員ノ在職年月數ニ通算スル場合ニ於テハ其ノ朝鮮ニ在勤シタル年月數ハ之ヲ第一條ノ學校職員ノ朝鮮ニ於ケル在勤年月數ト看做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