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遞信大臣ハ鐵道、郵便、電信、船舶、海員、航路、航路標識、郵便爲替及郵便貯金ニ關スル事務ヲ管理シ水陸運輸及電氣事業ヲ監督ス
第二條 遞信省專任參事官ハ三人專任書記官ハ五人ヲ以テ定員トス
第八條 遞信省ニ鐵道技監二人ヲ置ク鐵道局ニ屬シ鐵道技術官ヲ指揮監督シ鐵道事業ヲ掌理ス
第九條 遞信省ニ鐵道事務官七人ヲ置ク奏任トス鐵道局ニ屬シ其ノ事務ヲ分掌ス
第十條 遞信省ニ專任技師五人專任鐵道技師十八人ヲ置ク
第十二條 遞信省ニ鐵道書記四百三十三人ヲ置ク判任トス鐵道局ニ屬シ上官ノ指揮ヲ承ケ其ノ事務ニ從事ス
第十三條 遞信省技手ハ三十三人鐵道技手ハ百二十一人ヲ以テ定員トス
第十四條 遞信省ニ鐵道書記補二百七十人ヲ置ク判任トス鐵道局ニ屬シ上官ノ指揮ヲ承ケ鐵道書記ノ事務ヲ助ク
第十五條 遞信大臣ハ必要ナリト認ムル地ニ鐵道事務取扱ノ部所ヲ置キ鐵道局員ヲ分派スル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