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委員會ハ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及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トス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ハ商工大臣、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ハ地方長官ノ監督ニ屬ス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ハ關係各大臣ノ諮問ニ應ジ、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ハ地方長官ノ諮問ニ應ジ中小商工業者等ニシテ轉業又ハ廢業ヲ爲スモノガ其ノ更生ヲ圖ル爲財團法人國民更生金庫等ニ對シ讓渡其ノ他ノ處分ヲ爲ス資產ノ評價ニ關スル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第二條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ハ商工省ニ之ヲ置ク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ハ道府縣每ニ之ヲ置キ道府縣ノ名ヲ冠ス
第四條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會長ハ商工大臣、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會長ハ地方長官ヲ以テ之ニ充ツ
第五條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委員ハ三十人以內トス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委員ノ定數ハ商工大臣之ヲ定ム
特別ノ事項ヲ調査審議スル爲必要アルトキハ臨時委員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六條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委員及臨時委員ハ商工大臣ノ奏請ニ依リ關係各廳高等官及學識經驗アル者ノ中ヨ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ズ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委員及臨時委員ハ關係各廳高等官及學識經驗アル者ノ中ヨリ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商工大臣ノ指名スル委員、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ノ指名スル委員其ノ職務ヲ代理ス
第八條 商工大臣ハ必要ニ依リ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ニ部ヲ置キ其ノ所掌事項ヲ分掌セシムルコトヲ得
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ハ其ノ定ムル所ニ依リ部ノ決議ヲ以テ委員會ノ決議ト爲スコトヲ得
第九條 委員會ニ幹事ヲ置ク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幹事ハ商工大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ジ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幹事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第十條 委員會ニ書記ヲ置ク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書記ハ商工大臣之ヲ命ジ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書記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第十一條 商工大臣ハ中小商工業者等ニシテ轉業又ハ廢業ヲ爲スモノガ其ノ更生ヲ圖ル爲財團法人國民更生金庫等ニ對シ讓渡其ノ他ノ處分ヲ爲ス資產ノ評價ニ關スル特別ノ事項ニ付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諮問ニ應ゼシムル爲專門委員會ヲ置クコトヲ得
地方長官ハ中小商工業者等ニシテ轉業又ハ廢業ヲ爲スモノガ其ノ更生ヲ圖ル爲財團法人國民更生金庫等ニ對シ讓渡其ノ他ノ處分ヲ爲ス資產ノ評價ニ關スル特別ノ事項ニ付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諮問ニ應ゼシムル爲專門委員會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ハ委員長一人及專門委員若干人ヲ以テ之ヲ組織ス
第十三條 委員長ハ第十一條第一項ノ專門委員會ニ在リテハ轉廢業者資產評價中央委員會ノ委員又ハ臨時委員ノ中ヨリ商工大臣之ヲ命ジ同條第二項ノ專門委員會ニ在リテハ轉廢業者資產評價地方委員會ノ委員又ハ臨時委員ノ中ヨリ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專門委員ハ學識經驗アル者ノ中ヨリ第十一條第一項ノ專門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商工大臣之ヲ命ジ同條第二項ノ專門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