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朝鮮總督府鐵道局ニ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ヲ置ク
第二條 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ハ奏任官又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
第三條 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ノ進退ハ奏任官ノ例ニ依リ之ヲ行ヒ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ノ進退ハ朝鮮總督之ヲ專行ス
第四條 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ノ定員ハ朝鮮總督之ヲ定ム
第五條 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ノ官等等級ハ其ノ俸給額ニ應シ第一表ニ依リ文武高等官官等又ハ文武判任官等級ニ配當ス但シ同官等內又ハ同等級內ニ於テハ文武官吏ノ次席トス
第六條 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ノ俸給ハ第二表ニ依ル但シ月俸七十五圓未滿ノ者ニ限リ各所定ノ最低額ヲ下ラサル範圍內ニ於テ適宜ノ金額ヲ定メ之ヲ給スルコトヲ得
第七條 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ニシテ一級俸ヲ受ケ五年ヲ超エ特ニ功勞アル者ニハ年額七百圓以內ヲ加給スルコトヲ得
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ニシテ一級俸ヲ受ケ五年ヲ超エ事務鍊熟優等ナル者ニハ月額四十圓以內ヲ加給スルコトヲ得
第八條 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ニシテ鐵道醫ニ在リテハ七級俸以上、鐵道藥劑師ニ在リテハ四級俸以上ノ俸給ヲ受クル者竝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ニシテ五級俸以上ノ俸給ヲ受クル者ハ一年ヲ經過スルニ非サレハ昇級スルコトヲ得ス
第九條 朝鮮臺灣滿洲樺太及南洋群島在勤文官加俸令ハ鐵道醫及鐵道藥劑師ニ之ヲ準用ス
第十條 俸給ノ支給ニ關シテハ高等官及判任官ノ俸給支給ノ例ニ依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