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ニハ通シテ左ノ職員ヲ置ク
臺灣總督ハ公立ノ公學校ヲ指定シ附屬公學校ニ代用スルコトヲ得
第三條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ニ內地人ノ爲公學師範部又ハ小學師範部ヲ附設スルコトヲ得
小學師範部ヲ附設シタル場合ニ於テハ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ニ附屬小學校ヲ置ク
臺灣總督ハ公立ノ小學校ヲ指定シ附屬小學校ニ代用スルコトヲ得
特別ノ必要アル場合ニ於テハ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ニ內地人ノ爲公學校又ハ小學校ノ敎員講習科ヲ附設スルコトヲ得
第四條 學校長ハ臺灣總督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六條 臺灣總督ハ敎授ノ中ヨリ附屬公學校主事又ハ附屬小學校主事ヲ命シ校務ヲ掌ラシムルコトヲ得
第七條 敎諭ハ附屬公學校、附屬小學校又ハ之ニ代用シタル學校ノ兒童ノ敎育ヲ掌リ師範學校生徒ノ實地授業ヲ指導ス
臺灣總督ハ第一條定員ノ外必要ニ依リ敎諭ヲ置クコトヲ得其ノ俸給其ノ他ノ諸給與ハ地方稅支辨トス
第九條 生徒監ハ敎授及助敎授ノ中ヨリ臺灣總督之ヲ命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