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失業對策委員會ハ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及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トス
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ハ厚生大臣、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ハ地方長官(東京都ニ在リテハ警視總監以下之ニ同ジ)ノ監督ニ屬ス
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ハ厚生大臣、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ハ地方長官ノ諮問ニ應ジ失業對策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ヲ調查審議ス
失業對策委員會ハ前項ノ外關係行政廳ノ諮問ニ應ジ失業對策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ヲ調查審議ス
失業對策委員會ハ失業對策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ニ付關係行政廳ニ建議スルコトヲ得
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ハ都道府縣(沖繩縣ヲ除ク)每ニ之ヲ置キ都道府縣ノ名ヲ冠ス
第四條 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ノ會長ハ厚生大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ジ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ノ會長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ジ又ハ地方長官自ラ會長ト爲ル
第五條 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ノ委員ハ三十人以內トシ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ノ委員ハ二十人以內トス
第六條 委員及臨時委員ハ關係各廳高等官及學識經驗アル者ノ中ヨリ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厚生大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ジ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第七條 委員ノ任期ハ二年トス但シ特別ノ事由アル場合ニ於テハ任期中之ヲ解任スルコトヲ妨ゲズ
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會長ノ指名スル委員會長ノ職務ヲ代理ス
第九條 失業對策委員會ニ幹事ヲ置ク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ノ幹事ハ厚生大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ジ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ノ幹事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第十條 失業對策委員會ニ書記ヲ置ク中央失業對策委員會ノ書記ハ厚生大臣、都道府縣失業對策委員會ノ書記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