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民勤勞動員委員會(以下委員會ト稱ス)ハ中央國民勤勞動員委員會(以下中央委員會ト稱ス)、地方行政協議會國民勤勞動員委員會(以下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ト稱ス)及都道府縣國民勤勞動員委員會(以下都道府縣委員會ト稱ス)トス
中央委員會ハ厚生大臣、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ハ地方行政協議會ヲ附置セラレタル都廳府縣ノ長官(以下地方行政協議會長ト稱ス)、都道府縣委員會ハ地方長官(東京都ニ在リテハ警視總監以下同ジ)ノ監督ニ屬ス
第二條 委員會ハ國民勤勞動員令第六十六條第一項ノ規定ニ依リ各厚生大臣、地方行政協議會長又ハ地方長官ノ付議シタル同令施行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前項ノ外國民勤勞動員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ニ付關係行政廳ニ建議スルコトヲ得
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ハ地方行政協議會ノ置カレタル地方每ニ之ヲ置キ各地方行政協議會ニ冠スル名ヲ冠ス
都道府縣委員會ハ都道府縣每ニ之ヲ置キ各都道府縣ノ名ヲ冠ス
第五條 中央委員會ノ會長ハ厚生大臣、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ノ會長ハ地方行政協議會長、都道府縣委員會ノ會長ハ地方長官ヲ以テ之ニ充ツ
第七條 委員及臨時委員ハ關係各廳高等官及學識經驗アル者ノ中ヨリ中央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厚生大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ジ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行政協議會長、都道府縣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中央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厚生大臣ノ指名スル委員、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行政協議會長ノ指名スル委員、都道府縣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ノ指名スル委員其ノ職務ヲ代理ス
幹事ハ中央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厚生大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ジ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行政協議會長、都道府縣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
書記ハ中央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厚生大臣、地方行政協議會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行政協議會長、都道府縣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地方長官之ヲ命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