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企業整備資金措置法ハ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ノ二第三項ノ規定竝ニ特殊金錢信託ニ關スル規定ヲ除クノ外之ヲ臺灣ニ施行ス
第二條 企業整備資金措置法中勅令トアルハ臺灣總督府令トシ戰時金融金庫特殊借入金トアルハ臺灣產業金庫特殊借入金トス
企業整備資金措置法第二條第二項中主務大臣トアルハ臺灣總督トシ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中戰時金融金庫トアルハ臺灣產業金庫トシ同法第十一條中大藏大臣トアルハ政府特殊借入金ニ關スル場合ヲ除クノ外臺灣總督トシ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中大藏大臣トアルハ臺灣總督大藏大臣ニ協議シテトシ同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中國稅徵收法トアルハ臺灣國稅徵收規則ニ於テ依ルコトヲ定メタル國稅徵收法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