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朝鮮總督府鐵道局長、臺灣總督府交通局總長及樺太廳鐵道事務所長ハ陸軍官憲ノ要求ニ從ヒ軍事輸送ヲ爲スベシ
朝鮮總督府鐵道局長、臺灣總督府交通局總長及樺太廳鐵道事務所長ハ戰時中前項ノ規定ニ依ル軍事輸送ノ實施ニ關シ陸軍大臣ノ指揮監督ヲ承ク
第二條 陸軍大臣ハ戰時中特ニ必要アルトキハ朝鮮總督、臺灣總督又ハ樺太廳長官ニ對シ朝鮮總督府鐵道局、臺灣總督府交通局又ハ樺太廳鐵道事務所ノ所屬ノ車輛其ノ他ノ鐵道輸送用物資及鐵道關係職員ヲ當該局所外ノ軍事輸送ニ使用シ及從事セシムルニ付必要ナル措置ヲ求ムルコトヲ得
第三條 陸軍大臣ハ第一條第二項及前條ニ規定スル職權ヲ陸軍官憲ニ委任スル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