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交通局ニ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ヲ置ク
第二條 鐵道醫ハ奏任官又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シ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ハ判任官ノ待遇トス
第三條 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ノ進退ハ臺灣總督府交通局ノ奏任官ノ例ニ依リ、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ノ進退ハ臺灣總督府交通局ノ判任官ノ例ニ依リ之ヲ行フ
第四條 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ノ定員ハ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第五條 鐵道醫ノ官等等級ハ其ノ俸給額ニ應ジ別表第一表ニ依リ文武高等官官等又ハ文武判任官等級ニ配當ス但シ同官等內又ハ同等級內ニ於テハ文武官吏ノ次席トス
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ノ等級ハ其ノ俸給額ニ應ジ別表第一表ニ依リ文武判任官等級ニ配當ス但シ同等級內ニ於テハ文武官吏ノ次席トス
第六條 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ノ俸給ハ別表第二表ニ依ル但シ月俸七十五圓未滿ノ者ニ限リ各所定ノ最低額ヲ下ラザル範圍內ニ於テ適宜ノ金額ヲ定メ之ヲ給スルコトヲ得
第七條 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ニシテ一級俸ヲ受ケ五年ヲ超エ特ニ功勞アル者ニハ年額六百圓以內ヲ加給スルコトヲ得
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ニシテ一級俸ヲ受ケ五年ヲ超エ事務鍊熟優等ナル者ニハ月額三十五圓以內ヲ加給スルコトヲ得
第八條 奏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ニシテ七級俸以上ノ俸給ヲ受クルモノハ一年ヲ經過スルニ非ザレバ昇給スルコトヲ得ズ
判任官ノ待遇ヲ受ク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ニシテ五級俸以上ノ俸給ヲ受クルモノ亦前項ニ同ジ
第九條 朝鮮臺灣滿洲樺太及南洋群島在勤文官加俸令ハ鐵道醫、鐵道藥劑師及鐵道醫院主事ニ之ヲ準用ス
第十條 俸給ノ支給ニ關シテハ高等官及判任官ノ俸給支給ノ例ニ依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