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旅順工科大學、滿洲醫科大學若ハ東亞同文書院大學ノ學部若ハ豫科又ハ旅順高等學校、大連高等商業學校、滿洲醫科大學附屬藥學專門部、南滿洲工業專門學校若ハ東亞同文書院ノ在學年限又ハ修業年限ノ短縮ニ關シテハ昭和十六年勅令第九百二十四號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ノ規定ニ依ル但シ同項中大學令トアルハ旅順工科大學官制、明治四十四年勅令第二百三十號及大正十年勅令第三百二十八號ニ於テ依ルコトヲ定メタル大學令、高等學校令トアルハ旅順高等學校官制ニ於テ依ルコトヲ定メタル高等學校令、專門學校令トアルハ大連高等商業學校官制、明治四十四年勅令第二百三十號及昭和十六年勅令第五百三號ニ於テ依ルコトヲ定メタル專門學校令トス
第二條 前條ノ規定ニ依ル在學年限又ハ修業年限ノ短縮ハ東亞同文書院大學ノ學部及豫科竝ニ東亞同文書院ニ付テハ內閣總理大臣、其ノ他ニ付テハ滿洲國駐箚特命全權大使之ヲ行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