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市町村立小學校敎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第一條乃至第十三條及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十三號第二條ノ規定ハ樺太廳立小學校敎員及其ノ遺族ニ關シ之ヲ準用ス但シ府縣知事ノ職務ハ樺太廳長官之ヲ行フ
第三條 樺太廳立小學校正敎員ハ其ノ給料額ノ百分ノ一ヲ國庫ニ納ムヘシ
第四條 市町村立小學校正敎員ノ在職年月數樺太廳立小學校正敎員ノ在職年月數ハ本法及市町村立小學校敎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ニ於テ相互之ヲ通算ス
府縣立師範學校長俸給竝公立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十三號、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七號及在外指定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ニ依ル在職在官年月數ニ付テモ亦前項ニ同シ
前項ニ揭ケタル法律ニ依ル小學校ノ正敎員ト樺太廳立小學校正敎員トノ間ニ於ケル轉勤ハ之ヲ勤續ト看做ス
第五條 明治三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五號第一條ノ規定ハ樺太廳立小學校正敎員ノ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ニ之ヲ準用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