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外指定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ニ於テ職員ト稱スルハ學校長、敎員、舍監及書記トス
在外指定學校中小學校若ハ實業補習學校ノ學科ヲ授クル學校又ハ之ニ準スヘキ學校ニ在リテハ訓導ヲ正敎員、准訓導ヲ准敎員トシ其ノ他ノ學校ニ在リテハ敎諭、助敎諭ヲ正敎員、其ノ他ノ敎員ヲ准敎員トス
第二條 在外指定學校職員ノ在職年數ハ就職ノ月ヨリ起算シ退職ノ月ヲ以テ終トス
第三條 左ニ揭クル年數及月數ハ在職年數ヨリ除算スヘシ
一 在外指定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法第四條各號ノ一ニ該當シタル者再就職シタルトキハ其ノ前在職ノ年數及月數
二 恩給又ハ退隱料ヲ受クヘキ職ニ在ル者ニシテ在外指定學校職員ヲ兼ヌルトキハ其ノ兼職中ノ年數及月數
第四條 在外指定學校ノ廢止又ハ指定取消ノ際其ノ學校職員タル者卽日他ノ在外指定學校又ハ公立學校ノ職員ニ採用セラレタルトキハ勤續者ト看做ス
第五條 明治二十五年勅令第三十二號ハ在外指定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ノ支給ニ關シ之ヲ準用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