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海港檢疫所ハ臺灣總督ノ管理ニ屬シ臺灣海港檢疫ニ關スル事務ヲ掌ル
第二條 臺北縣基隆ニ海港檢疫所ヲ置キ基隆海港檢疫所ト稱ス
所長ハ臺灣總督ノ指揮監督ヲ承ケ所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所長ハ臺灣總督ノ認可ヲ經テ所中處務ノ細則ヲ設クルコトヲ得
支所長ハ所長ノ命ヲ承ケ所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七條 海港檢疫官補ハ上官ノ指揮ヲ承ケ檢疫ニ從事ス
第八條 海港檢疫醫官補ハ上官ノ指揮ヲ承ケ醫務ニ從事ス
第九條 海港檢疫所調劑手ハ上官ノ指揮ヲ承ケ調劑ニ從事ス
第十條 海港檢疫所書記ハ上官ノ指揮ヲ承ケ庶務ニ從事ス
第十一條 臺灣總督ハ臨時必要アリト認ムルトキハ檢疫又ハ醫務若ハ通譯ニ從事セシムル爲豫算定額內ニ於テ海港檢疫所又ハ支所ニ檢疫員檢疫醫員ヲ置ク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