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竝ニ重要鑛物增產法施行令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ノ規定ハ重要鑛物增產法第十七條ノ十七ノ規定ニ依ル使用權ノ讓渡ニ之ヲ準用ス但シ第四條中當該鑛業權トアルハ當該鑛業權及當該使用權トシ重要鑛物增產法施行令第九條中答辯書ヲ提出セシメ且其ノ申請書ノ要旨ヲ當該鑛業權又ハ事業設備ニ付登錄又ハ登記シタル擔保權ヲ有スル者(以下關係人ト稱ス)ニ通知シ期間ヲ指定シテ意見書提出ノ機會ヲ與フベシトアルハ答辯書ヲ提出セシムベシトシ同令第十一條第二項中鑛業權者又ハ事業設備ノ所有者及關係人トアルハ使用權者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