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院官制中左ノ通改正ス
第一條第一號中「勞働者災害扶助責任保險」ノ下ニ「、勞働者年金保險」ヲ加フ
第二條第一項中「書記官 專任十四人」ヲ「書記官 專任十九人」ニ、「理事官 專任六人」ヲ「理事官 專任八人」ニ、「簡易保險事務官 專任二十八人」ヲ「簡易保險事務官 專任三十七人」ニ、「技師 專任十七人」ヲ「技師 專任二十五人」ニ、「屬 專任三百六十五人」ヲ「屬 專任四百三十七人」ニ、「簡易保險書記 專任千七百七十一人」ヲ「簡易保險書記 專任二千百十四人」ニ、「技手 專任五十九人」ヲ「技手 專任六十七人」ニ、「簡易保險書記補 專任二千五百三十九人」ヲ「簡易保險書記補 專任二千八百八十三人」ニ、同條第二項中「保健技師專任二百二十人」ヲ「保健技師專任二百三十八人」ニ改ム
第三條第二項中「第一條第三號ニ揭グル事務」ノ下ニ「、勞働者年金保險ニ關スル事務」ヲ加ヘ同條第三項中「第一條第一號ニ揭グル事務」ノ下ニ「(勞働者年金保險ニ關スルモノヲ除ク)」ヲ加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