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行政科試驗ノ筆記試驗ハ左ノ七科目ニ付之ヲ行フ
五 民法、國際公法及外國語ノ中二科目(受驗者ヲシテ豫メ選擇セシム)
六 哲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政治學、財政學、經濟政策、外交史、經濟地理及外國語ノ中一科目(受驗者ヲシテ豫メ選擇セシム但シ民法、國際公法及外國語ハ受驗者ガ前號ニ於テ選擇セザル場合ニ限リ之ヲ選擇スルコトヲ得)
行政科試驗ノ口述試驗ハ國史、行政法(筆記試驗ニ於テ國際公法及外國語ヲ受驗シタル者ニ付テハ其ノ志望ニ依リ國際公法ヲ以テ之ニ代フ)及經濟學ニ付之ヲ行フ
外國語ハ英語、佛語、獨語、支那語、露語及西班牙語ノ中ニ就キ受驗者ヲシテ豫メ一種ヲ選擇セシム
受驗者ノ願ニ依リ其ノ選擇シタル外國語ノ外他ノ外國語ヲ併セ試驗スルコトアルベ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