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中「書記官 專任十三人」ヲ「書記官 專任十四人」ニ、「理事官 專任五人」ヲ「理事官 專任六人」ニ、「簡易保險事務官 專任二十六人」ヲ「簡易保險事務官 專任二十七人」ニ、「技師 專任十四人」ヲ「技師 專任十八人」ニ、「屬 專任三百四十三人」ヲ「屬 專任三百八十二人」ニ、「簡易保險書記 專任千五百五人」ヲ「簡易保險書記 專任千七百四十九人」ニ、「技手 專任五十三人」ヲ「技手 專任五十九人」ニ、「簡易保險書記補 專任二千四百十四人」ヲ「簡易保險書記補 專任二千五百六十四人」ニ、同條第二項中「保健技師專任百十五人」ヲ「保健技師專任百五十七人」ニ改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