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中「書記官 專任十二人」ヲ「書記官 專任十三人」ニ、「事務官 專任十五人」ヲ「事務官 專任十八人」ニ、「簡易保險事務官 專任二十五人」ヲ「簡易保險事務官 專任二十六人」ニ、「技師 專任十一人」ヲ「技師 專任十三人」ニ、「屬 專任三百三人」ヲ「屬 專任三百三十一人」ニ、「簡易保險書記 專任千四百十二人」ヲ「簡易保險書記 專任千五百五人」ニ、「技手 專任四十五人」ヲ「技手 專任五十三人」ニ、「簡易保險書記補 專任二千二百八十六人」ヲ「簡易保險書記補 專任二千四百十四人」ニ、同條第二項中「保健技師專任六十五人」ヲ「保健技師專任百十五人」ニ改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