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關官制中左ノ通改正ス
第一條第一項第七號中「骨牌」ヲ「揮發油又ハ骨牌」ニ、同項第八號中「輸出組合法」ヲ「貿易組合法」ニ、「輸出貨物」ヲ「輸出入貨物」ニ改メ同號以下ヲ順次一號ヅツ繰下ゲ第七號ノ次ニ左ノ一號ヲ加フ
八 外國爲替管理法ニ依ル輸出入貨物ノ取締ニ關スル事項
同條第三項中「第九號乃至第十三號」ヲ「第十號乃至第十四號」ニ改ム
第三條中「事務官 專任九人」ヲ「事務官 專任十二人」ニ、「關稅官 專任七人」ヲ「關稅官 專任十一人」ニ、「鑑査官 專任二十三人」ヲ「鑑査官 專任二十五人」ニ、「事務官補 專任三百八十七人」ヲ「事務官補 專任四百六十一人」ニ、「監視 專任百五十四人」ヲ「監視 專任百七十三人」ニ、「鑑査官補 專任二百五十二人」ヲ「鑑査官補 專任二百九十五人」ニ、「監吏 專任六百九十六人」ヲ「監吏 專任七百三十三人」ニ改ム
第四條中「第八號乃至第十三號」ヲ「第九號乃至第十四號」ニ改ム
第二十二條第十項中「第十一號」ヲ「第十二號」ニ改ム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中「第九號乃至第十三號」ヲ「第十號乃至第十四號」ニ改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