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國立公園委員會ハ臺灣總督ノ監督ニ屬シ國立公園法第一條及第三條ノ規定ニ依リ其ノ權限ニ屬セシメタル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前項ノ外臺灣總督ノ諮問ニ應ジ國立公園ニ關スル重要ナル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國立公園ニ關スル重要ナル事項ニ付臺灣總督ニ建議スルコトヲ得
第二條 委員會ハ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委員三十人以內ヲ以テ之ヲ組織ス
特別ノ事項ヲ審査審議スル爲必要アルトキハ臨時委員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三條 會長ハ臺灣總督、副會長ハ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ヲ以テ之ニ充ツ
委員及臨時委員ハ關係各廳高等官又ハ學識經驗アル者ノ中ヨリ臺灣總督之ヲ命ズ
副會長ハ會長ヲ輔佐シ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其ノ職務ヲ代理ス
會長副會長共ニ事故アルトキハ臺灣總督ノ指名スル委員會長ノ職務ヲ代理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