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中「事務官 專任九人」ヲ「事務官 專任八人」ニ、「鑑查官 專任二十人」ヲ「鑑查官 專任二十二人」ニ、「港務官 專任九人」ヲ「港務官 專任八人」ニ、「醫官 專任八人」ヲ「醫官 專任七人」ニ、「獸醫官 專任六人」ヲ「獸醫官 專任五人」ニ、「監視 專任百十二人」ヲ「監視 專任百二十二人」ニ、「港吏 專任二十七人」ヲ「港吏 專任二十六人」ニ、「鑑查官補 專任百七十四人」ヲ「鑑查官補 專任二百十二人」ニ、「植物檢查官補 專任二十四人」ヲ「植物檢查官補 專任二十三人」ニ、「獸醫官補 專任十七人」ヲ「獸醫官補 專任十六人」ニ、「監吏 專任五百九十二人」ヲ「監吏 專任六百十二人」ニ、「技手 專任六十七人」ヲ「技手 專任六十四人」ニ改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