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土地區劃整理ヲ施行シタル土地ノ賃貸價格ニ關シテハ耕地整理法第十二條乃至第十三條ノ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ノ二乃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ノ三乃至第十六條ノ八ノ規定ヲ準用ス
土地區劃整理ノ施行ニ依リ開墾、地目變換又ハ地類變換ヲ爲シタル場合ニ於テハ工事完了ノトキ開墾又ハ變換シタル土地ニ對シ從前ノ地域ニ依リ地租法第九條第三項ノ規定ニ準シ其ノ賃貸價格ヲ修正シ修正賃貸價格ヲ以テ耕地整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ノ現賃貸價格トス
第一項ノ場合ニ於テハ前項ノ規定ヲ耕地整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四條ノ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ノ八中ノ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ノ規定ト看做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