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關東都督府及韓國駐箚軍ニ陸軍軍法會議ヲ設ク
第二條 關東都督府陸軍軍法會議及韓國駐箚軍陸軍軍法會議ハ關東都督及韓國駐箚軍司令官ノ所管及守備地方ヲ以テ管轄トス
二箇以上ノ軍法會議ヲ設クルトキハ各軍法會議ノ管轄ハ關東都督又ハ韓國駐箚軍司令官之ヲ定ム
第三條 軍法會議ノ構成、權限及治罪ニ關スル手續ハ陸軍治罪法師管軍法會議ノ例ニ依ル
第四條 關東都督及韓國駐箚軍司令官ハ陸軍軍法會議ニ關シ師團長ノ師管軍法會議ニ於ケルト同一ノ職權ヲ有ス
第五條 陸軍檢察官ハ陸軍治罪法第三十一條ノ諸官ノ外關東都督府陸軍副官及韓國駐箚軍副官ヲ以テ之ニ充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