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南方資源科學硏究所ハ南方諸地域ニ於ケル天然資源ニ關スル科學上ノ調査硏究ヲ掌ル
第四條 所長ハ臺北帝國大學敎授ノ中ヨリ臺灣總督之ヲ補ス
所長ハ臺北帝國大學總長ノ監督ノ下ニ於テ南方資源科學硏究所ノ事務ヲ掌理ス
第五條 所員ハ臺北帝國大學ノ敎授及助敎授ノ中ヨリ臺灣總督之ヲ補ス
第九條 臺北帝國大學敎授ニシテ所長又ハ所員ニ補セラレタルモノニハ講座ヲ擔任セシメザルコトヲ得
前項ノ規定ニ依リ講座ヲ擔任セザル敎授及所員ニ補セラレ專ラ所務ニ從事スル助敎授ハ通ジテ四人トシ臺北帝國大學ノ定員外トス
第十條 臺灣總督ハ必要ト認ムル地ニ南方資源科學硏究所ノ實驗所ヲ置ク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