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滿洲國ニ在ル傷病兵、其ノ家族若ハ遺族又ハ下士官兵ノ家族若ハ遺族ニ關スル扶助ハ本令ノ定ムル所ニ依ル
第二條 軍事扶助法第二條乃至第六條、第七條ノ二乃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竝ニ同法施行令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一條ノ二乃至第十條ノ規定ハ前條ノ扶助ニ之ヲ準用ス
第三條 前條ニ於テ準用スル軍事扶助法施行令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條ノ二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ノ二乃至第六條及第九條乃至第十條ノ規定ニ依ル地方長官ノ職權ハ軍事保護院總裁之ヲ行フ
軍事保護院總裁ハ前項ノ職權ノ一部ヲ滿洲國駐箚特命全權大使ニ委任スル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