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ニ於ケル各學校ニ學校齒科醫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二條 學校齒科醫ハ學校ニ於ケル齒科衞生ニ關スル職務ニ服ス
第三條 學校齒科醫ハ官立ノ學校ニ在リテハ學校長、公立ノ學校ニ在リテハ州知事又ハ廳長、私立ノ學校ニ在リテハ設立者之ヲ囑託ス
學校齒科醫ハ齒科醫師(臺灣齒科醫師令ニ於テ依ルコトヲ定メタル齒科醫師法第十一條ノ四ノ規定ニ該當スル醫師ヲ含ム)タルコトヲ要ス
第四條 學校齒科醫ハ學校ニ於ケル齒科衞生ニ關シ監督官廳、街庄長又ハ學校長ノ諮問アルトキハ意見ヲ答申スベシ
學校齒科醫ハ學校ニ於ケル齒科衞生ニ關シ監督官廳、街庄長又ハ學校長ニ建議スルコトヲ得
第五條 學校齒科醫ニハ當該學校ノ經費ヨリ相當ノ手當ヲ給スベシ但シ特別ノ事情アル場合ニ於テハ此ノ限ニ在ラズ
第六條 本令ニ定ムルモノノ外學校齒科醫ノ執務其ノ他ニ關シ必要ナル事項ハ臺灣總督之ヲ定ム
第七條 臺灣ニ於ケル各幼稚園ニ幼稚園齒科醫ヲ置クコト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