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關東州防空委員會ハ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及市防空委員會トス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ハ滿洲國駐箚特命全權大使、市防空委員會ハ關東州廳長官ノ監督ニ屬ス
委員會ハ關東州防空令ニ於テ依ルコトヲ定メタル防空法(以下防空法ト稱ス)第二條及之ニ基キテ發スル命令ノ規定ニ依リ其ノ權限ニ屬セシメタル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前項ノ外關係行政廳ノ諮問ニ應ジ防空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防空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ニ付關係行政廳ニ建議スルコトヲ得
市防空委員會ハ防空法第二條ノ規定ニ依リ關東州廳長官ノ指定スル市長ノ統轄スル市每ニ之ヲ置キ市ノ名ヲ冠ス
第四條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ノ會長ハ關東州廳長官、市防空委員會ノ會長ハ市長ヲ以テ之ニ充ツ
第五條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ノ委員ハ二十五人以內トス
前二項ノ定員ノ外必要アルトキハ臨時委員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六條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ノ委員及臨時委員ハ大使之ヲ命ズ
市防空委員會ノ委員及臨時委員ハ關東州廳長官之ヲ命ズ
第七條 委員ノ任期ハ四年トス但シ特別ノ事由アル場合ニ於テハ任期中之ヲ解任スルコトヲ妨ゲズ
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ニ在リテハ關東州廳長官ノ指名スル委員、市防空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市長ニ代リ其ノ職務ヲ行フ者會長ノ職務ヲ代理ス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ノ幹事ハ大使、市防空委員會ノ幹事ハ關東州廳長官之ヲ命ズ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ノ書記ハ關東州廳長官、市防空委員會ノ書記ハ市長之ヲ命ズ
第十一條 關東州廳防空委員會ニ關スル費用ハ關東州地方費、市防空委員會ニ關スル費用ハ市ノ負擔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