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防空委員會ハ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州廳防空委員會及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トス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及州廳防空委員會ハ臺灣總督、市防空委員會ハ知事、街庄防空委員會ハ澎湖廳長又ハ郡守ノ監督ニ屬ス
州廳防空委員會及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ハ防空法第二條及之ニ基キテ發スル命令ノ規定ニ依リ其ノ權限ニ屬セシメタル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前項ノ外關係行政廳ノ諮問ニ應ジ防空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ヲ調査審議ス
委員會ハ防空ニ關スル重要事項ニ付關係行政廳ニ建議スルコトヲ得
州廳防空委員會ハ州廳每ニ、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ハ防空法第二條ノ規定ニ依リ知事又ハ廳長ノ指定スル市尹又ハ街庄長ノ統轄スル市街庄每ニ之ヲ置キ州廳又ハ市街庄ノ名ヲ冠ス
第三條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ハ會長、副會長及委員ヲ以テ之ヲ組織ス
州廳防空委員會及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ハ會長及委員ヲ以テ之ヲ組識ス
第四條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ノ會長ハ臺灣總督、副會長ハ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ヲ以テ之ニ充ツ
州廳防空委員會ノ會長ハ知事又ハ廳長、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ノ會長ハ市尹又ハ街庄長ヲ以テ之ニ充ツ
州廳防空委員會ノ委員ノ定數ハ臺灣總督、市防空委員會ノ委員ノ定數ハ知事、街庄防空委員會ノ委員ノ定數ハ澎湖廳長又ハ郡守之ヲ定ム
前二項ノ定員ノ外必要アルトキハ臨時委員ヲ置クコトヲ得
第六條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ノ委員及臨時委員ハ臺灣總督ノ奏請ニ依リ內閣ニ於テ之ヲ命ズ
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ノ委員及臨時委員ハ知事又ハ廳長之ヲ命ズ
第七條 委員ノ任期ハ四年トス但シ特別ノ事由アル場合ニ於テハ任期中之ヲ解任スルコトヲ妨ゲズ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ノ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副會長、會長副會長共ニ事故アルトキハ臺灣總督ノ指名スル委員會長ノ職務ヲ代理ス
州廳防空委員會又ハ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ノ會長事故アルトキハ州廳防空委員會ニ在リテハ知事又ハ廳長ノ指名スル委員、市防空委員會ニ在リテハ市尹ノ指名スル委員、街庄防空委員會ニ在リテハ澎湖廳長又ハ郡守ノ指名スル委員會長ノ職務ヲ代理ス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及州廳防空委員會ノ幹事ハ臺灣總督、市防空委員會ノ幹事ハ知事、街庄防空委員會ノ幹事ハ澎湖廳長又ハ郡守之ヲ命ズ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ノ書記ハ臺灣總督、州廳防空委員會ノ書記ハ知事又ハ廳長、市防空委員會ノ書記ハ市尹、街庄防空委員會ノ書記ハ澎湖廳長又ハ郡守之ヲ命ズ
第十一條 臺灣中央防空委員會ニ關スル費用ハ國庫、州廳防空委員會ニ關スル費用ハ州廳、市街庄防空委員會ニ關スル費用ハ市街庄ノ負擔ト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