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關東都督府ニ臨時土地調査部ヲ置キ土地ノ調査測量竝土地ノ所有者及其ノ疆界ニ付査定ヲ爲サシム
前項ノ外臨時土地調査部ハ土地ノ所有者又ハ利害關係人ノ申請ニ因リ土地ノ官民有區分ノ爭ニ付査定ヲ爲ス
第二條 臨時土地調査部ノ部長ハ關東都督府高等官中ヨリ其ノ他ノ職員ハ關東都督府職員中ヨリ關東都督之ヲ命ス
第三條 臨時土地調査部第一條ノ査定ヲ爲シタルトキハ三十日間之ヲ公示スヘシ
第四條 前條ノ査定ニ對シ不服アル土地ノ所有者又ハ利害關係人ハ公示期間滿了後三十日內ニ關東都督府土地審査委員會ノ裁決ヲ求ムルコトヲ得
第五條 前條ノ期間內ニ不服ノ申立ナキトキハ土地ノ所有者及利害關係人ノ權利ハ確定ス
第六條 臨時土地調査部ハ土地臺帳及地圖ヲ調製シ査定又ハ裁決ニ依リテ確定シタル土地ニ關スル事項ヲ登錄スヘ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