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高等文官ノ官等ハ高等文官官等表ニ依ル
第二條 臺灣總督ノ年俸ハ六千圓、民政局長ハ四千圓、知事及勅任事務官ハ三千圓トス
第三條 左ニ揭クル者ノ俸給ハ第一號俸給表ニ依ル但稅關長ハ七級俸以上、警部長及廳書記官ハ二級俸以下トス
國語學校高等官竝ニ郵便及電信局高等官ノ俸給ハ第三號俸給表ニ依ル但二等郵便電信局長ハ五級俸以下トス
第五條 同一ノ官職ニシテ官等ニ依リ其ノ俸給ヲ異ニスルモノハ高等文官官等相當俸給表ニ依リ各其ノ官等ニ照シテ之ヲ給ス
第六條 本令ニ規定セサルモノハ明治二十五年勅令第九十六號高等官官等俸給令同二十四年勅令第八十三號判任官俸給令ヲ適用ス但高等官官等俸給令第七條第一項ノ規程ハ當分之ヲ施行セ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