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ハ國語學校及國語傳習所トシ國語學校ニ附屬學校ヲ附設ス
第三條 國語學校長ハ一人奏任トス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長ノ命ヲ承ケ校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國語傳習所長ハ各所ヲ通シテ十四人トシ縣廳、島廳又ハ支廳ノ官吏ヲシテ之ヲ兼ネシム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長又ハ所屬知事、島司、支廳長ノ命ヲ承ケ所務ヲ掌理シ所屬職員ヲ監督ス
第四條 敎授ハ四人高等官四等以下トス國語學校生徒ノ敎授ヲ掌ル
第五條 敎諭ハ四十二人判任トス國語學校附屬學校又ハ國語傳習所生徒ノ敎授ヲ掌ル
第六條 舍監ハ二人判任トス國語學校長ノ指揮ヲ承ケ生徒ノ取締ニ關スル事ヲ掌ル
第七條 書記ハ判任トス上官ノ命ヲ承ケ庶務會計ニ從事ス